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负责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甲级监理单位的资质; (三)组织本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 (四)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调解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五)负责省外、外国监理单位在本省承揽监理业务的备案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六条 省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 省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 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 (四)外商投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工程项目; (五)投资总额300万元(不含设备更新部分)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不具备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的监理应推行社会监理,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业主,经批准也可以实行自行监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投资、工期、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协调业主与承包方及其他单位之间有关工程监理的工作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应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监理;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监理。 第十一条 设计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按照安全优化的原则,参与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所提出的安全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