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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审批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6-18 18:29:36

法律依据:《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条件:

1书面申请;

2有符合标准的固定设施;

3)有符合标准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燃气消防、安全保护设施;

4)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

5)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6)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处(郑州市燃气管理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申请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将申请和材料整理后转业务处室;制作、送达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书(证)。

局办事大厅

李建峰

初审岗

审查书面材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处长审核。

陈战洪

常新爱

审核责任人

对该项许可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呈主管局长审批。

陈平怀

审批责任人

签署审批决定

樊铁钢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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