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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6-6 10:05:42

                      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206

  【实施日期】 19980206

  现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
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以下
简称业主)委托,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建设工程
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
师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负责向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甲级监理单位的资质;

  (三)组织本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

  (四)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调解监理争议,查处重大
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五)负责省外、外国监理单位在本省承揽监理业务的备案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六条 省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
展。

  省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
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 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章名】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实行监
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

  (四)外商投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工程项目;

  (五)投资总额300万元(不含设备更新部分)以上的建设工程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不具备与工程项目性质、规
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的监理应推行社会监理,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业主,经批准
也可以实行自行监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工程监理的主要任
务是控制建设投资、工期、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协调业
主与承包方及其他单位之间有关工程监理的工作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
的监理。

  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
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应
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监理;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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