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上,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以及交通工具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下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二)郑州市矿区、郑州新郑机场;(三)国道、省道郑州市区段;(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其他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及通信、电业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美化市容、文字规范、内容健康,有利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公益性广告设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保证安全。使用易锈蚀材料的,应当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并进行有效覆盖,不得外露;使用电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漏电安全措施,并与高、低压导线和地面、地下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条 严格控制横跨城市道路设置横幅广告;严格控制利用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和高架路设置广告;严格控制在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商业性软体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禁止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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