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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1-17 14:42:36


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5月1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滨河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给市民提供优美整洁的游憩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滨河公园,是指金水河、熊儿河、东风渠滨河公园以及市区其他河道的滨河公园。
  滨河公园的界限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三条 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服从郑州市防洪规划,滨河公园内的防洪、行洪设施必须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四条 滨河公园为开放式公园,游人免费入园。滨河公园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滨河公园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滨河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
  (二)负责滨河公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与管理;
  (三)负责公园内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四)负责公园的水源开发和水体保护;
  (五)负责公园内的防洪、行洪设施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滨河公园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八条 沿滨河公园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滨河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相协调。
  第十条 滨河公园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滨河公园内禁止新建非公园设施。已有的不符合滨河公园建设规划的建(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违法建筑应当在限期内拆除。
  第十二条 滨河公园内铺设各种管线,必须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滨河公园内实施挖掘行为的,应当征得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用。
  第十四条 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在规划红线上设置明显的界限标志。
  禁止损坏或擅自移动界限标志。
第三章 水源开发与水体保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达标的工业循环水、净化处理废水、地下水、人防工程积水、地表水等多种方式为滨河公园提供水源,并保证适当水量。
  第十六条 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滨河公园内的河道防洪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及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河道设计要求做好滨河公园内河道的护砌、疏浚、清污分流等工作,改善水质。
  第十七条 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蓄水、排水,保持河道内常年有水,并及时打捞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
  第十八条 禁止向滨河公园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内漂洗脏物。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从滨河公园河内引水,确需引水的,应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的人行道、照明设施、井泵及其附属设施等的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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