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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城市供水水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1-17 10:31:42


郑市政管〔2007〕412号


关于做好我市城市供水水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自来水公司,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令)、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数据报告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建设厅豫建城[2007]72号、73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确保供水安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上报”的原则,切实做好城市供水水质数据的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程序及时间:
 (一)郑州市市政管理局综合督查服务处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郑州监测站(下称“郑州站”)负责管理全市供水水质数据的上报、汇总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自来水公司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水质数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经其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郑州站。郑州站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汇总、分析的水质数据报省建设厅,并经其审核后上报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每月10日前将上月水质数据上报郑州站,郑州站于每月15日前将水质数据汇总、分析的水质数据报送郑州市市政管理局综合督查服务处,经其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同时抄报省建设厅城建处。
 二、报送内容: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各城市供水单位按规定上报的水质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包括:
 (一)水源水:地表水水源的水质检测,按GB3838有关规定执行;地下水水源的水质检测,按GB/T14848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厂水、管网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水质常规检测指标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水质非常规检测指标的检测值。
 另外,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还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上报出厂水每日检测项目(9项)和管网水每月检测项目(7项)的检测次数和合格次数。
 各标准(GB 5749-2006、CJ/T 206、GB 3838、GB/T14848)附后。
  三、要求
 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是一项技术性、责任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的健康和生产安全。各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下称“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职责,不论城市供水单位的产权结构、隶属关系如何变化,都要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水质检测工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水质检测在城市供水安全中的重要性的认识,为供水单位提供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完善水质检测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尽快建立地方网检测站,以满足日常检测需要。
 (二)专人负责,及时准确上报水质数据。城市供水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检测检验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及时上报水质数据。对漏报、超时上报的,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水质数据要经过认真校核,如实上报,确保其准确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的水质数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正的,须经原审核单位核准,并将更正说明一同上报。
 (三)严格要求,切实加强水质监管力度。各部门每月要监督检查本辖区供水单位供水水质的检测情况,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郑州市市政管理局综合督查服务处。综合督查处将定期(每季度一次)、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进行抽检,对违反规定、发生问题的行为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将结果报省建设厅城建处。
 (四)明确职责,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各部门、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和措施,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配备各种抢修抢险设施,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及时处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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