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市政管〔2007〕386 号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 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残疾人饲养犬只有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结合郑州市实际,现将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盲分一级盲和二级盲两类。凡盲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所标注的残疾等级为一级盲或二级盲的,该盲人所饲养的导盲犬必须是经国家有关认定机构认证和培训的犬只,在免疫办证时可以免交养犬管理服务费;饲养观赏犬的,应按规定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肢体重残是指重度(一级)。凡肢体重残者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所标注的残疾等级为重度(一级)的,该肢体重残者所饲养的犬只为扶助犬(体高在45厘米以上[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在免疫办证时可以免交养犬管理服务费;饲养观赏犬的,应按规定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盲人、肢体重残者本人或亲属在给所饲养的犬只办理免疫办证前,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城市养犬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审核,经审核后,由市养犬办统一将名单通知各区市政局及办证站点。 盲人、肢体重残者本人或亲属前往办证站点办证时,应携带犬只、犬只照片、养犬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各区办证站点进行免疫办证。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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