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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公用事业行业行政执法职责》和《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程序》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06-8-19


 

郑市政管〔2006〕319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加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行政执法,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市政公用事业行业行政执法职责》和《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程序》印发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市政公用事业行业行政执法职责
 2、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程序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市政公用事业行业行政执法职责

一、各业务处(室)应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全面组织实施。
 二、各业务处(室)应按照本处(室)的职责,根据有关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违法行为,维护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秩序。
 三、各业务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实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和暂扣违法物品、罚款、吊销证照、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四、各业务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各业务处(室)之间应当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密切协作。
 六、负责指导本市市辖各县(市)、区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七、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行政违法案件的审查审批。
 八、政策法规处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工作。
附件2    
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执法人员受理投诉或对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依法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两人以上,执法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应当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泄露;需要对物品进行抽样检测(验)的,应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数量、频次和要求进行,并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查者。
 三、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应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行政执法人员确认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做好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还应勘验现场,做好勘验笔录,依法收集证据,确定违法事实。
 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违法案件的初步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七、政策法规处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审批表》)应进行合法性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八、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审批表》作出的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被处罚人(单位)的姓名(名称)、地址;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
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其理由和依据;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及受理机关的名称;
作出决定的时间;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九、行政执法人员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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