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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调整集中供热价格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11-11 10:51:22
由于煤、电、外购热等价格大幅上涨,导致集中供热成本增加。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文件精神,依据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对我市集中供热成本的监审报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供热价格: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19元/㎡•日,其它用热按面积计费0.28元/㎡•日(居民用热按计量计费130元/蒸吨,其它用热按计量表计费190元/蒸吨)。
按面积计费的: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其它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该价格自2008年11月15日起执行。
采暖期为120天,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15日,室温度执行行业标准。同时严禁供热企业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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