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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政管理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2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1-17 15:39:39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2

 2、《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五、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经责令改正,立即整改且态度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尚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并验收合格,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十六、燃气供应企业未取得燃气资质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供应企业未取得燃气资质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供应企业未取得燃气资质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供应企业未取得燃气资质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供应企业未取得燃气资质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尚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供应企业未取得燃气资质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七、未经批准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擅自进行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擅自进行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经责令改正,立即整改且态度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擅自进行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擅自进行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擅自进行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擅自进行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八、燃气计量未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和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计量未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和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经责令改正,立即整改且态度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计量未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和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计量未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和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计量未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和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尚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计量未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和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二十九、燃气供应企业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供应企业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经责令改正,立即整改,未造成影响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供应企业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未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供应企业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供应企业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尚未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供应企业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三十、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销售燃气器具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器具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未颁发准销证销售燃气器具,经责令改正且态度较好,未挠乱经营市场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器具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未颁发准销证销售燃气器具,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未挠乱经营市场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器具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未颁发准销证销售燃气器具,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挠乱经营市场或引起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器具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未颁发准销证销售燃气器具,经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尚未挠乱经营市场或引起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器具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未颁发准销证销售燃气器具,挠乱经营市场或引起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三十一、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经责令改正且态度较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未引起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三十二、未经批准燃气用户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燃气用户初次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经责令改正,恢复原状,主动赔偿损失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燃气用户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经责令改正已改正,赔偿损失后未引起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燃气用户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赔偿损失后未引起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燃气用户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引起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燃气用户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引起危害后果或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三十三、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经责令改正,恢复原状,主动赔偿损失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经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已改正,赔偿损失后未引起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经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赔偿损失后未引起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经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引起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引起危害后果或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三十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责令改正且态度较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十五、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从事养殖、游泳、划船、钓鱼、野炊或洗刷车辆和其他物品污染水体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内初次游泳、划船、钓鱼、野炊或洗刷车辆,立即纠正,未造成污染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内放养畜禽、从事养殖和其他物品污染水体,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污染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保护区内有二次以上污染行为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造成污染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从事养殖、游泳、划船、钓鱼、野炊或洗刷车辆和其他物品污染水体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埋葬动物尸体、采砂取土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内采沙取土,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埋葬动物尸体,未造成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百元
 3、严重建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保护区内埋葬动物尸体、采沙取土,造成污染水体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埋葬动物尸体、采砂取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经责令已改正,对水体未造成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经责令改正但改正不到位,尚未对水体造成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六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对水体造成污染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修建厕所、渗坑、粪坑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内修建厕所、渗坑、粪坑,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内修建厕所、渗坑、粪坑,经责令已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二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保护区内修建厕所、渗坑、粪坑,造成水体污染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拆除、搬迁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修建厕所、渗坑、粪坑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经责令已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六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贮存有毒有害物品,造成水体污染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拆除、搬迁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修建污水渠道、管道和埋设输油管道,未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埋坑凹、沟壑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内初次修建污水渠道、管道和埋设输油管道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埋坑凹、沟壑,经责令改正,并主动拆除、搬迁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内修建污水渠道、管道和埋设输油管道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埋坑凹、沟壑,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内修建污水渠道、管道和埋设输油管道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埋坑凹、沟壑,经责令已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水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内修建污水渠道、管道和埋设输油管道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埋坑凹、沟壑,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区内修建污水渠道、管道和埋设输油管道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埋坑凹、沟壑,造成水体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拆除、搬迁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修建污水渠道、管道和埋设输油管道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不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埋坑凹、沟壑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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