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已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二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经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经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七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时间蓄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经责令改正,未影响用水和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影响用水和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影响用水和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经责令改正,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九)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擅自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经责令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擅自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二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擅自搭接其他用电线路,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十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经责令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由市城市供水单位责令改正、追缴水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客运管理处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一、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套用他人出租汽车牌照或同意他人套用自有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营运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被查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套用他人出租汽车牌照或同意他人套用自有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营运,经责令改正,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被查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套用他人出租汽车牌照或同意他人套用自有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营运,经营或营运在二天以内或违法所得在三百元以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被查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套用他人出租汽车牌照或同意他人套用自有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营运,经营或营运在二天以上五天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被查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套用他人出租汽车牌照或同意他人套用自有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营运,经营或营运在五天以上七天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被查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套用他人出租汽车牌照或同意他人套用自有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营运,经营或营运在七天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被处罚二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或者车辆运营证以及套用他人出租汽车牌照或者同意他人套用自有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经责令改正,未引起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经责令已改正,所引起的纠纷能自行协商解决,未造成影响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引起纠纷致使消费者投诉或造成其他影响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未使用里程计价器或未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市区以外的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外地拉客到郑州后,返程顺路拉客营运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外地拉客到郑州后,在郑州待客拉客返程营运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外地出租车在郑州从事拉客营运的。
罚款基准:罚款四千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外地出租车在郑州长期从事出租车营运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七)市区以外的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注销、变更手续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注销、变更手续,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注销、变更手续,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注销、变更手续,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注销、变更手续的;
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受定期检查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受定期检查,经责令改正,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受定期检查,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二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受定期检查,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接受定期检查的。
2、《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除应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型和使用年限;
(二)车容整洁,车内卫生,设施完好;
(三)车身外侧喷涂统一标准的企业名称、编号;
(四)安装统一的营运标志牌;
(五)车内设置防劫持装置;
(六)在车身或车内明显部位贴挂租价标准、喷涂监督电话号码;
(七)在车顶中央前部设置出租标志灯;
(八)车内安装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和空车显示标志;
(九)车内安装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
(十)车窗不得为有色玻璃或粘贴太阳膜;
(十一)车内张贴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标志;
(十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要求的其他规定。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定期检查。
六、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首次被查扣,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时间在五天以内,经营车辆规模在五台以内,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时间在五天以上(含五天)十天以下,经营车辆规模在五台以上(含五台)十台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时间在十天以上(含十天)十五天以下,经营车辆规模在十台以上(含十台)十五台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时间在十五天以上,经营车辆规模在十五台以上;
(2)挠乱出租汽车经营市场秩序,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一、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植被、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植被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三只以内,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赔偿损失,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植被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含十平方米)三十平方米以下;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三只以上(含三只)五只以下;捕杀明令禁止捕杀的野生动物1只的;
(2)在黄河风景区内滥挖野生植物,破坏生态环境,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二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植被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五只以上;捕杀明令禁止捕杀的野生动物2只;
(2)在黄河风景区内滥挖野生植物,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破坏植被、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或擅自移动景区界线标志及景区内的标示牌、指路牌、警示牌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或擅自移动景区界线标志及景区内的标示牌、指路牌、警示牌一处,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或擅自移动景区界线标志及景区内的标示牌、指路牌、警示牌二处,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七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或擅自移动景区界线标志及景区内的标示牌、指路牌、警示牌危及到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破环或擅自移动景区界线标志及景区内的标示牌、指路牌、警示牌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黄河风景区内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破坏周围环境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山体、水体、名胜古迹、地质风貌、周围林木、植被造成损坏和污染,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山体、水体、名胜古迹、地质风貌、周围林木、植被造成破坏和污染,致使修复困难,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二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山体、水体、名胜古迹、地质风貌、周围林木、植被造成破坏和污染,致使无法修复,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在景区内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破坏周围环境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经责令改正后当场修复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致使修复困难,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六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致使无法修复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
五、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损坏山体横剖面在5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立即停止,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损坏山体横剖面在5平方米以上(含5平方米)15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六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开山取土,损坏山体横剖面在15平方米以上的;
(2)在黄河风景名胜区开山取土,造成山体滑坡、林木、植被毁坏、景区管道、电线、电缆等设施损坏危害后果的;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开山取土;
六、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十平方米以内,放养家禽家畜五只以内,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放养家禽家畜五只以上(含五只)十只以下,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六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垦荒种植农作物二十平方米以上,放养家禽家畜十只以上,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造成后果或影响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垦荒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
七、在黄河风景区内修建坟墓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修建坟墓,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并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2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修建坟墓,经责令改正、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六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修建坟墓,造成景区景物、景观、地质损坏等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修建坟墓。
八、在黄河风景区内道路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道路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道路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六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道路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十)项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在道路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九、在黄河风景区内禁止烟火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焚香、使用明火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禁止烟火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焚香、使用明火,对林区安全构成威胁,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主动清除火源,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十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禁止烟火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焚香、使用明火,对林区安全构成威胁,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百二十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禁止烟火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焚香、使用明火,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百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六)项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焚香、使用明火;
十、在黄河风景区内焚烧垃圾、秸秆、沥青、树叶等行为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焚烧垃圾、秸秆、沥青、树叶等,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十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焚烧垃圾、秸秆、沥青、树叶等,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百二十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焚烧垃圾、秸秆、沥青、树叶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百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六)项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焚烧垃圾、秸秆、沥青、树叶等;
十一、黄河风景区内停车场经营者拦路截车,强行为车辆提供看管停放服务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黄河风景区内停车场经营者首次拦路截车,强行为车辆提供看管停放服务,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黄河风景区内停车场经营者二次以上拦路截车,强行为车辆提供看管停放服务,经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七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黄河风景区内停车场经营者拦路截车,强行为车辆提供看管停放服务,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十)停车场经营者拦路截车,强行为车辆提供看管停放服务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经批准在黄河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黄河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黄河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并尾随游客兜售商品,经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经黄河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经批准的景区经营服务者,在经营过程中欺诈游客、敲诈勒索、强买强卖致使游客投诉、媒体曝光的;
(3)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摆设的摊点影响景区景观、道路交通及旅游秩序的;
(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十一)未经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黄河风景区内新建、改建大型燃煤炉灶、锅炉及其它污染景区环境的设施、设备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新建、改建大型燃煤炉灶、锅炉及其它污染景区环境的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新建、改建大型燃煤炉灶、锅炉及其它污染景区环境的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六千五百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新建、改建大型燃煤炉灶、锅炉及其它污染景区环境的设施、设备,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十二)在景区内新建、改建大型燃煤炉灶、锅炉及其他污染景区环境的设施、设备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造成损失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每平方米罚款1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损失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每平方米罚款15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黄河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造成损失和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每平方米罚款2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第五条: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十五、在风景名胜区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砍伐林木三棵以内、滥挖野生植物、破坏生态,经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植被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三只以上五只以下;捕杀明令禁止捕杀的野生动物1只的;
(2)在黄河风景区砍伐林木三棵以上五棵以下、滥挖野生植物、破坏生态,经责令停止、赔偿经济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植被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四十平方米以下;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五只以上七只以下;捕杀明令禁止捕杀的野生动物2只的;
(2)在黄河风景区砍伐林木五棵以上七棵以下、滥挖野生植物、破坏生态,经责令停止、赔偿经济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植被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五十平方米以下;捕杀一般野生动物七只以上十只以下;捕杀明令禁止捕杀的野生动物3只的;
(2)在黄河风景区砍伐林木七棵以上十棵以下、滥挖野生植物、破坏生态,经责令停止、赔偿经济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经过修复,未造成损失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植被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捕杀一般野生动物十只以上;捕杀明令禁止捕杀的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
(2)在黄河风景区砍伐林木十棵以上、滥挖野生植物、破坏生态,造成危害后果的。
(3)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无法进行修复,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造成损失和危害后果的。
(4)经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第六条第一款:对于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名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计、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黄河风景区内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经责令停止,立即改正,并主动赔偿经济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计、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黄河风景区内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经责令停止、赔偿经济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计、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黄河风景区内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经责令停止、赔偿经济损失,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计、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黄河风景区内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经责令停止、拒不停止,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计、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黄河风景区内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件:
(一)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名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的;
十七、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对黄河风景区内设施维护管理不及时或者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经责令改正,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伤亡事故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对黄河风景区内设施维护管理不及时或者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经责令已改正,主动赔偿经济损失,但未造成伤亡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对黄河风景区内设施维护管理不及时或者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经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但整改不到位,造成伤二人、亡一人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对黄河风景区内设施维护管理不及时或者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经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但整改不到位,
造成伤五人、亡二人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对黄河风景区内设施维护管理不及时或者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经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拒不整改,造成伤五人以上、亡二人以上事故的。
(2)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事实不上报,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件:
(二)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
十八、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经责令停止,立即改正,主动挽回影响、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经责令停止、改正,已挽回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经责令停止并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经责令停止、整改,拒不停止、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造成危害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2)非法谋取暴利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件: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
十九、污染或者破坏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妨碍景观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初次从事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活动,经责令停止,立即整改,主动挽回和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从事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活动,经责令停止、改正,已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1)能恢复原状的罚款三百元。
(2)不能恢复原状的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从事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活动,经责令停止并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1)能恢复原状的罚款一千八百元。
(2)不能恢复原状的罚款二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从事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活动,经责令停止、整改,拒不停止、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1)能恢复原状的罚款三千三百元。
(2)不能恢复原状的罚款三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从事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活动,造成危害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1)能恢复原状的罚款五千元。
(2)不能恢复原状的罚款五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第九条: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污染或者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在风景名胜区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初次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经责令停止,立即修复,主动赔偿经济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经责令停止、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已整改并部分修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经责令停止、改正、赔偿经济损失,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七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经责令停止、整改,拒不停止、整改和赔偿损失,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四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不能够修复,造成危害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第十条: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在风景名胜区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经责令停止,立即改正,主动赔偿经济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经责令停止、改正、赔偿经济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停止、改正,拒不停止、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第十一条: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