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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政管理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1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1-17 15:38:53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1

 (五)燃气企业向未经批准的燃气供应站(点)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瓶装燃气企业初次使用或重新检验后的燃气钢瓶未抽取真空就充装燃气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瓶装燃气企业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燃气钢瓶未抽取真空就充装燃气的,经责令改正,改正态度较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瓶装燃气企业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燃气钢瓶未抽取真空就充装燃气的,经二次以上责令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瓶装燃气企业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燃气钢瓶未抽取真空就充装燃气,造成危害后果的。
 (2)拒绝整改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五)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燃气钢瓶应当抽取真空后再充装燃气;
 三、瓶装燃气企业在燃气钢瓶灌装前未抽取残液就进行燃气灌装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瓶装燃气企业在燃气钢瓶灌装前未抽取残液就进行燃气灌装的,经责令改正,改正态度较好,且未引起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瓶装燃气企业在燃气钢瓶灌装前未抽取残液和进行瓶体检查就进行燃气灌装的,经二次以上责令改正,尚未引起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瓶装燃气企业在燃气钢瓶灌装前未抽取残液和进行瓶体检查就进行燃气灌装,引起纠纷的。
 (2)拒绝整改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五)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用燃气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抽取残液和进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四、瓶装燃气企业的燃气钢瓶灌装量与该瓶标识灌装量不相符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瓶装燃气企业的燃气钢瓶灌装量与该瓶标识灌装量不相符,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经责令改正,改正态度较好,且未引起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瓶装燃气企业的燃气钢瓶灌装量与该瓶标识灌装量不相符,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经二次以上责令改正,尚未引起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瓶装燃气企业的燃气钢瓶灌装量与该瓶标识灌装量不相符,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引起纠纷的。
 (2)拒绝整改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五)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燃气钢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识灌装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充气后应当有记录,并粘贴检验合格标志;
 五、瓶装燃气企业未将燃气钢瓶的空、重瓶分别存放和将漏气瓶、超重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钢瓶放入瓶库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瓶装燃气企业未将燃气钢瓶的空、重瓶分别存放,经责令改正,改正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事故的。
 (2)瓶装燃气企业将漏气瓶、超重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钢瓶放入瓶库,经责令改正,改正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瓶装燃气企业未将燃气钢瓶的空、重瓶分别存放,经二次以上责令改正,尚未造成事故的。
 (2)瓶装燃气企业将漏气瓶、超重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钢瓶放入瓶库,经二次以上责令改正,尚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瓶装燃气企业未将燃气钢瓶的空、重瓶分别存放,造成事故的。
 (2)瓶装燃气企业将漏气瓶、超重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钢瓶放入瓶库,造成事故的。
 (3)拒绝整改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五)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钢瓶中的空、重瓶分别存放;发现漏气瓶、超重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钢瓶,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放入瓶库;
 六、瓶装燃气企业从槽车或贮灌上直接灌装燃气钢瓶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瓶装燃气企业从槽车或贮灌上直接灌装燃气钢瓶,经责令改正,改正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瓶装燃气企业从槽车或贮灌上直接灌装燃气钢瓶,经二次以上责令改正,尚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瓶装燃气企业从槽车或贮灌上直接灌装燃气钢瓶,造成事故的。
 (2)拒绝整改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五)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严禁从槽车或贮灌上直接灌装燃气钢瓶;
 七、瓶装燃气企业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瓶装燃气企业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经责令改正,改正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瓶装燃气企业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经二次以上责令改正,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瓶装燃气企业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拒绝整改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五)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禁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八、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批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从事爆破作业的,未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责令改正,改正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对个人罚款五佰元;对单位罚款五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从事爆破作业的,未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责令改正,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对个人罚款八佰元;对单位罚款八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经批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从事爆破作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拒绝停止施工和整改的。
 罚款基准:对个人罚款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六)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经责令改正,改正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经二次以上责令改正,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四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拒绝整改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七)未经燃气企业同意,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转供管道燃气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擅自转供管道燃气,且改正态度较好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转供管道燃气的。经二次以上责令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转供管道燃气,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2)拒绝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八)转供管道燃气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损坏燃气设施,影响用气安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损坏燃气设施,影响安全用气,但及时赔偿修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损坏燃气设施,影响安全用气,经责令整改不积极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损坏燃气设施,影响安全用气,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九)损坏燃气设施,影响用气安全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燃气企业擅自停气或未履行停气通知义务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管道遇突发性损坏进行抢修,引起停气未能及时通知,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引起供气纠纷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擅自停气,未履行停气通知义务,经责令限期已改正,未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擅自停气,未履行停气通知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未限期改正,引起纠纷和投诉,尚未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擅自停气,未履行停气通知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引起集体上访,尚未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擅自停气,未履行停气通知义务,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停气或未履行停气通知义务的;
 十三、燃气企业检修或施工燃气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初次检修或施工燃气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经责令改正,改正态度较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二次以上检修或施工燃气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经责令改正,且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检修或施工燃气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虽经整改但不到位,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检修或施工燃气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虽经整改但不到位,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燃气企业检修或施工燃气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拒绝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燃气设施检修或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四、燃气企业供应管道燃气未按规定加嗅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供应管道燃气未按规定加嗅,经责令改正,改正态度较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供应管道燃气未按规定加嗅,经责令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供应管道燃气未按规定加嗅,虽经整改但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供应管道燃气未按规定加嗅,虽经整改但不到位,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燃气企业供应管道燃气未按规定加嗅,造成危害后果的。
 (2)拒绝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供应管道燃气没有按规定加嗅的;
 十五、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抢修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未按规定及时抢修,经责令改正,改正态度较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未按规定及时抢修,经责令改正,且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未按规定及时抢修,虽经责令改正但不到位,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未按规定及时抢修,虽经责令改正但不到位,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未按规定及时抢修,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拒绝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未按规定及时抢修的;
 十六、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气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气,经责令改正,改正态度较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气,经责令改正,未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气,引起投诉,尚未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气,引起集体上访,尚未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气,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2)拒绝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燃气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气的。
十七、擅自改造、安装燃气设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改造、安装燃气设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改造、安装燃气设施,经二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尚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捌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改造、安装燃气设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造、安装燃气设施的
 十八、将燃气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密封或暗设,影响安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燃气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密封或暗设,影响安全,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燃气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密封或暗设,影响安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捌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燃气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密封或暗设,影响安全,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燃气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密封或暗设,影响安全的;
 十九、将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安装在浴室、卫生间、起居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安装在浴室、卫生间、起居间,影响安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安装在浴室、卫生间、起居间,影响安全,经二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捌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安装在浴室、卫生间、起居间,影响安全,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安装在浴室、卫生间、起居间的
 二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接地导线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接地导线,影响安全,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接地导线,影响安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四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接地导线,造成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接地导线的;
 二十一、在城市公用燃气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用燃气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未形成安全隐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用燃气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形成安全隐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四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用燃气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公用燃气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的。
 二十二、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初次承担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经责令改正,立即整改,未造成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十三、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初次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经责令改正,立即整改,未造成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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