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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政管理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3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1-17 15:40:16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3
(三)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修建污水渠道、管道和埋设输油管道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不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埋坑凹、沟壑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进行地下勘探、穿透含水层凿井等活动,应当采取分层止水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防护性措施;
四十二、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堆放场、转运站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堆放场、转运站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经责令改正,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堆放场、转运站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堆放场、转运站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经责令已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水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堆放场、转运站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堆放场、转运站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造成水体污染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拆除、搬迁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修建污水渠道、管道和埋设输油管道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不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埋坑凹、沟壑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堆放场、转运站,应当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四十三、擅自截流取水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截流取水,经责令改正,主动停止取水,未引起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截流取水,经责令已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引起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六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截流取水,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截流取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取水,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取水的,强制撤除取水工具。
2、《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邙山提灌站至西流湖输水渠道和尖岗水库、常庄水库至西流湖输水渠道两岸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流取水。确需取水的,应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十四、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经责令改正,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供水水质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经责令已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影响供水水质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影响供水水质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城市供水单位擅自停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遇突发性爆管维修供水管道,引起停水未能及时通知,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和引起供水纠纷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单位擅自停水,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影响和引起供水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单位擅自停水,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及时,未造成影响和引起供水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建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单位擅自停水,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影响和引起供水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单位擅自停水,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引起供水纠纷,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停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检修公共供水设施或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检修公共供水设施或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引起停水,经责令已改正,未引起供水纠纷和造成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检修公共供水设施或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引起停水,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及时,尚未引起供水纠纷和造成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六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检修公共供水设施或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引起停水,引起供水纠纷,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城市供水单位供水压力合格率或出厂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压力合格率或出厂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压力合格率或出厂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压力合格率或出厂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及时,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压力合格率或出厂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压力合格率或出厂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引起供水纠纷,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压力合格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出厂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城市供水单位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单位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水,经责令已改正,未引起供水纠纷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单位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水,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及时,尚未引起供水纠纷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六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城市供水单位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水,引起供水纠纷,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水,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七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
1、《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2、《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初次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经责令改正,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造影响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
2、《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未按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五十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范围内初次进行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活动,责令已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活动,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活动,造成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五十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经责令改正,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主动赔偿损失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经责令改正已改正,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四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五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经责令改正不积极改正,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4000--20000元的罚款。
五十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责令改正,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主动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三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一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
五十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六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五十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五十七、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经责令改正,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规定,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
五十八、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委托检测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委托检测,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整改态度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委托检测,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委托检测,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委托检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委托检测,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五十九、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整改态度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经责令已改正,未影响上报报表工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影响上报报表工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影响上报报表工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影响上报报表工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六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整改态度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六十一、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整改态度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
六十二、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规定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的;
六十三、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的。
六十四、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二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三千五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排水或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排水,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五、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罚款基准:罚款八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六十六、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经责令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罚款基准:罚款八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六十七、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经责令改正,已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经责令改正,已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八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经发现已赔偿损失,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六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经责令改正,已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经责令改正,已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八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经发现已赔偿损失,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六十九、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八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经发现已赔偿损失,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七十、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八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经发现已赔偿损失,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七十一、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八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经发现已赔偿损失,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七十二、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八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经发现已赔偿损失,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七十三、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八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经发现已赔偿损失,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七十四、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八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经发现已赔偿损失,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七十五、私自接用路灯电源及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百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八百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经发现已赔偿损失,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十六、未经批准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赔偿损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经批准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经发现已赔偿损失,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
七十七、未经批准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经批准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七十八、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经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
七十九、未经批准占用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占用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经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千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占用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罚款五千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经批准占用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罚款一万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地方政府网站==
河南省政府
郑州市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
==相关政府网站==
青岛市市政管理局
太原市市政管理局
北京市市管理委员会
==相关行业网站==
郑州建设信息网
郑州市交通局
郑州市环保局
郑州市执法局
郑州市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常用热门网站==
新浪网
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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