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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作意见

作者:郑州市政局  来源:郑州市政局  时间:2007-11-16 13:30:56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市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政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管理
市政公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市政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市政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市政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一)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
凡在我省注册的市政施工企业均属发证范围。
(二)市政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市政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低于从业人员的1%)。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企业必须配备经考核合格人员名额(详见附件1)。
(三)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申请:市政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市政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管理(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材料;
4.以上相关材料装订成册。
市政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受理:省建设厅委托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以文件汇总报省建设厅。
审查:省建设厅自受理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的汇总报告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书面通知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发证: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省建设厅颁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个企业为一正四副。
二、市政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建设厅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建设厅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市政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市政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市政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其具体条件为: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和一年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符合项目经理相应资质等级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专职安全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两年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二)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知识考核主要考核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了解、掌握情况;能力考核主要考核在实际工作中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及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效果和业绩情况(具体见附件4考核要点)。
(三)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组织实施
1.为加强对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领导,省建设厅成立省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委员会,主任:邓留献,副主任:魏琳,成员:李桂亭、马耀辉、李爱军,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建处,工作人员:尚可、付宁,具体负责全省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联系电话:0371—6228674、6224793,传真:0371—6228674)。
2.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各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知识考核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省厅负责统一组织试卷的命题、改卷、巡考;各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报名、落实考场、组织人员监考及相关的具体事务。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能力考核采取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首先由被考核人员对自身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自我鉴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被考核人资格条件、工作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工作绩效填写能力评价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当地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抽查情况对被考核人做出评价意见,最后,由省建设厅根据掌握的有关情况做出能力评价结论。被考核人在知识和能力两项考核均合格的,其考核结果为合格。
(四)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报资料
1.《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
2.近期免冠1寸照片四张;
3.考核人员技术职称及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安全生产管理业绩证明资料。
(五)、考核合格证书的颁发
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省建设厅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省建设厅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由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各省辖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领取证书后,应在7日内发给被考核人或所在企业。对不合格的,省建设厅列出不合格人员名单及不合格理由,由各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通知所在企业或被考核人。对知识考核不合格人员可组织培训后重新考核,两次知识考核不合格,取消任职资格。
(六)对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1.市政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不合格的,该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
2.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等内容,应持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变更申请表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5.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6.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7.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8.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9.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1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部门举报。
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考核时间安排
(一)全省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及发证工作于在11月10日前完成。
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即时进行,具体时间为另行通知。
(二)各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间:2004年11月10日~11月30日
四、要求
1.各省辖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把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关,要责任落实到人,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圆满完成这次颁证工作。
2.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前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希望各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精心安排,抓紧组织,配合省建设厅做好这项工作。
3.各地在接到通知后,抓紧组织考核报名,并将考核报名一览表(见附件2)于2004年9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4.各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联络员,负责与省建设厅联络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并将联络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于9月5日前报省建设厅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5.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由各地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管理能力评价意见后,于9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6.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
附件:1.市政施工企业必须配备考核合格人员名额
2.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报名一览表
3.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4.市政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5.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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