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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作者:郑州市政局  来源:郑州市政局  时间:2007-11-16 13:33:13

1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
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
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
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
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
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
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
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
居住区街巷道路;
(3)
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
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3.2.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果皮(/1000m2)纸屑、塑膜(/1000m2)、烟蒂(/1000m2)、痰迹(/1000m2)、污水(m2/1000m2)、其它(/1000m2)
一级≤4444无无
二级≤66880.52
三级≤81010101.56
四级≤101215152.08
3.2.1.2
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
3.2.2.3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3.1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每周应不少于1次。
3.2.3.3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4.1
应定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
3.2.4.2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5.1
每天应清扫12次。
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3.2.6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3.2.10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0.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
3.2.10.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
3.2.10.3
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
3.2.10.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张贴。
3.2.10.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
3.3
其他设施的保洁
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3.3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3.3.4
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
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4.1
垃圾收集
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4.1.1.3
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4.1.1.4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次。
4.1.1.5
楼房垃圾管道的底层垃圾间应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
4.1.1.6
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分类收集。
4.1.1.7
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4.1.1.8
企、事业等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4.1.1.9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
4.1.1.10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4.1.1.11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
4.1.1.12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
4.1.1.13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4.1.1.14
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4.1.1.15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4.1.1.16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特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4.1.1.17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
在可视范围内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5m2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4
2垃圾运输
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
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4.2.1.6
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3/次。
4.2.1.7
除急用,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
4.2.1.8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防护围栏和污水排放渠道。
4.2.1.9
装卸垃圾应有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4.2.1.10
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次,无恶臭。
4.2.1.11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4.2.1.12
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
4.2.1.13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有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有条件的,应把污水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4.2.1.14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


4.2.1.15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次,无恶臭。
4.2.2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2.1
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
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4.2.2.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I8-86)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
4.2.3
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3.1
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
4.2.3.2
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
4.2.3.3
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4.3
垃圾处理
4.3.1
垃圾处理厂()管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4.3.1.1
()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m
4.3.1.2
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4.3.1.3
应有污水(包括渗沥液)收集和处理系统,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4.3.1.4
在建设前应对厂()区及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本底调查;使用期间,应定期监测。
4.3.1.5
()区环境应整洁,地面和通道无散乱垃圾和溢流污水。
4.3.1.6
()内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厂()区面积的10%
4.3.2
垃圾堆肥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3.2.1
垃圾堆放期间,应采取封闭措施,不裸露。
4.3.2.2
经分拣、筛选后的残渣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理,不得露天堆放。
4.3.2.3
厂内应有相应的除臭和灭蝇措施,无恶臭,在蚊蝇孳生季节,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次。
4.3.2.4
堆肥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的高温堆肥卫生要求;堆肥制品应符合现行国家《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的有关规定。

4.3.3
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3.3.1
填埋场区应有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规定和环境质量评价要求的防渗设施。
4.3.3.2
填埋作业时,应及时压实、复盖垃圾。复盖材料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的规定。场区应无恶臭。
4.3.3.3
填埋场区应有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
4.3.3.4
处理后的垃圾渗沥液在排入地表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相应水体的排放指标。
4.3.3.5
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措施。在蚊蝇孳生季节,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次。
4.3.4
垃圾焚烧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3.4.1
应对焚烧过程中排放的飞灰、污水、烟气和炉渣进行经常性监测和分析,并有完整记录。
4.3.4.2
焚烧过程产生的烟气、飞灰和污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处理,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中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4.3.4.3
焚烧后的残渣应作无害化处理。
4.3.4.4
厂内生产区臭气应不超过3级,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次。
5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5.1
粪便收集
5.1.1
居民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1.1
在规定时间内,居民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
5.1.1.2
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应堵塞。
5.1.1.3
地下贮粪池应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5.1.1.4
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
5.1.1.5
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次。
5.1.1.6
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5.1.2
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2.1
水冲式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流和水沟。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它处理设施。
5.1.2.2
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5.1.2.3
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
5.1.2.4
有条件的地区,公厕四周应绿化。
5.1.2.5
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2)
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3)
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4)
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5)
小便槽()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6)
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7)
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m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8)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9)
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5.1.2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项目一类公厕二类公厕三类公厕
纸片()无≤12
烟蒂()无≤12
粪迹()无无无
痰迹()无≤12
窗格积灰无无微
臭味()0水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