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燃气集团液化气有限公司、郑燃燃气设计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市煤制气工程筹建处及有关燃气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郑政[2003]20号),经研究,对我市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重新规范,仍继续实行目录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郑州市现行燃气价格目录》和《郑州市现行燃气工程和燃气服务收费目录》(附件1、附件2、简称《目录》)的价格及标准,严格按《目录》实行价格公示、及时办理《收费计可证》变更手续。
二、未列入《目录》的燃气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单位与消费者具体商定。
三、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新增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必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燃气价格管理目录 (郑价综[2001]23号)同时废止。
附:1、郑州市现行燃气价格目录
2、郑州市现行燃气工程和燃气服务收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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