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
办理条件:
(1)填写服务申请;
(2)提供有关材料(清扫、收集类:营业执照、保险、专业人员资料等证件及复印件;运输、处理类:营业执照、驾驶证、行车证、保险、专业人员资料等证件及复印件)
执法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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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市容环卫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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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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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岗 |
受理申请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将申请和材料整理后转业务处室;制作、送达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书(证)。 |
局办事大厅
李建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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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岗 |
审查书面材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处长审核。 |
李书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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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对该项许可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呈主管局长审批。 |
于朝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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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签署审批决定 |
司同义 |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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