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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

作者:郑州市政局  来源:郑州市政局  时间:2007-11-15 17:17:00

一、行政许可(共20项)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条
 (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办理条件:①书面申请; ②车主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③车辆情况说明;④车辆行驶路线。
 2、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其他市政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办理条件:①填写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表; ②提供有关图纸技术设计资料。
 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办理条件:①书面申请;②个人身证明或单位证明;③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④工程施工图。
 4、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废水审批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办理条件: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1式3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排水项目的建设总平面图及室外污雨水竣工图;单体建筑的出户管排水施工图及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水质检测及环评报告(特种行业和工业项目报送);施工临时排水布置图;洗车排水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加压排水的相关资料;其它需提交的资料、附件。
 5、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103项
 (2)、《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3)、《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4)、《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办理条件: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1式3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排水项目的建设总平面图及室外污雨水竣工图;单体建筑的出户管排水施工图及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水质检测及环评报告(特种行业和工业项目报送);施工临时排水布置图;洗车排水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其它需提交的资料、附件。
 6、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9项
 2、《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办理条件:①书面申请;②个人身证明或单位证明;③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④工程施工图。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道路桥梁管理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申请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将申请和材料整理后转业务处室;制作、送达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书(证)。 局办事大厅
梁清 
初审岗 审查书面材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处长审核。 刘青山
耿玉玺 
审核责任人 对该项许可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呈主管局长审批。 徐玉柱 
审批责任人 签署审批决定 曹培林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7、城市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办理条件:填写《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申请表》;拟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图或效果图;拟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位置的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个人)意见。
 8、环卫设施拆除及异地重建批准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办理条件:提交环卫设施拆除及易地重建书面申请;
提供建设规划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9、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办理条件:提交饲养家畜家禽书面申请;提供有关饲养
家畜家禽的防疫证明及养主身份证复印件
 10、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法律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1项
 办理条件:填写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提供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
 办理条件:填写服务申请;提供有关材料(清扫、收集类:营业执照、保险、专业人员资料等证件及复印件;运输、处理类:营业执照、驾驶证、行车证、保险、专业人员资料等证件及复印件)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市容环卫管理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申请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将申请和材料整理后转业务处室;制作、送达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书(证)。 局办事大厅
李建峰 
初审岗 审查书面材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处长审核。 李书旺
徐喜梅 
审核责任人 对该项许可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呈主管局长审批。 于朝臣 
审批责任人 签署审批决定 曹培林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12、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4)、《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办理条件:
 (1)、申请书
 (2)、广告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3)、制作说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使用他人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出示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场地使用协议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户外广告管理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申请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将申请和材料整理后转业务处室;制作、送达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书(证)。 局办事大厅
张嘉 
初审岗 审查书面材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处长审核。 张荣军
李涛 
审核责任人 对该项许可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呈主管局长审批。 王飞 
审批责任人 签署审批决定 张运通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13、限养区内养犬核准
 法律依据:
 (1)、《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三条
 (2)、《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六条
 (3)、《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条件:(一)犬只登记。提供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的独户居住证明;犬主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符合规定的免疫证明;3寸犬只照片两张。(二)犬只年度注册。提供犬证和犬只免疫证明。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政策法规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申请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将申请和材料整理后转业务处室;制作、送达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书(证)。 局办事大厅
李建峰 
初审岗 审查书面材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对犬只进行测量;提出初步意见报处长审核。 王纪放 
审核责任人 对该项许可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呈主管局长审批。 贺大文 
审批责任人 签署审批决定 刘武军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1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4项
 (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
 
 办理条件:书面申请、相关资料
 15、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1项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办理条件:书面申请,可研报告。
 16、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审批
 法律依据:《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条件:书面申请。有符合标准的固定设施;有符合标准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燃气消防、安全保护设施;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7、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
 法律依据:《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条件:书面申请、施工作业图纸、保护措施。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处(郑州市燃气管理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申请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将申请和材料整理后转业务处室;制作、送达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书(证)。 局办事大厅
李建峰 
初审岗 审查书面材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处长审核。 陈战洪
常新爱 
审核责任人 对该项许可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呈主管局长审批。 陈平怀 
审批责任人 签署审批决定 张运通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18、截流取水批准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理条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包含: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取水目的、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井深、地下取水层位等;申请理由;取水地点、水源名称;取水方式;节水措施;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总量及污水处理措施等内容。);(2)取水许可证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3)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说明文件。(4)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5)凡日取水量超过500吨的,须提交本资源论证报告。
 19、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6项
 办理条件:1、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 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3、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0、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办理条件:1、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 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3、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综合督查服务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申请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将申请和材料整理后转业务处室;制作、送达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书(证)。 局办事大厅
刘晨 
初审岗 审查书面材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处长审核。 李玉堂
杨征宇 
审核责任人 对该项许可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呈主管局长审批 周爱华 
审批责任人 签署审批决定 陈刚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二、行政处罚(共49项)
 1、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燃气经营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一)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经定期检查不合格而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二)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
 3、燃气企业向未经批准的燃气供应站(点)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二条
 (2)、《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三)
 处罚种类:罚款
 4、未经鉴定合格将新型气体燃料作为民用气体燃料投入经营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瓶装燃气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燃气钢瓶和灌装燃气等行为的
 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二条
 (2)、《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五)
 处罚种类:罚款
 6、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
 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六)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7、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七)
 处罚种类:罚款
 8、转供管道燃气的
 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八)
 处罚种类:罚款
 9、损坏燃气设施,影响用气安全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一)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九)
 处罚种类:罚款
 10、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公共管道阀门的
 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十)
 处罚种类:罚款
 11、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钢瓶之间倒罐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十一)
 处罚种类:罚款
 12、燃气企业擅自停气、检修或施工燃气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供应管道燃气没有按规定加嗅、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抢修及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气的
 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二条、第十八条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13、擅自改造、安装燃气设施或未按规定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处罚种类:罚款
 14、将燃气管道或燃气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作为其他用途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
 15、伪造、涂改、出租、买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
 法律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
 16、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罚款
 17、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燃气项目及燃气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投入使用和燃气供应企业未取得燃气资质从事经营活动或使用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的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18、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销售燃气器具和燃气供应企业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的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二条、第十八条(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罚款
 19、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等的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处(郑州市燃气管理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投诉;对燃气市场进行检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陈战洪
常新爱
王伟 
初审岗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确定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初步意见和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处长、政策法规处审核。 陈战洪
常新爱
王伟 
审核责任人 审核证据、办案程序、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政策法规处复核和主管局长审批。 陈平怀 
法制复核 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贺大文 
审批责任人 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张运通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20、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从事养殖、游泳、划船、钓鱼、野炊或洗刷车辆和其他物品污染水体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1、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埋葬动物尸体、采砂取土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2、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三)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3、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修建厕所、渗坑、粪坑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一)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罚款
 24、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二)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罚款
 25、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修建污水渠道、管道和埋设输油管道,违反《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不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埋坑凹、沟壑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二)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罚款
 26、擅自截流取水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种类:强制撤除、罚款
 27、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处罚种类:罚款
 28、城市供水单位擅自停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二)
 (2)、《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9、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检修公共供水设施或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三)
 (2)、《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0、城市供水单位供水压力合格率或出厂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一)
 (2)《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1、城市供水单位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水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三)
 (2)、《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四)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2、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对外供水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3、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一)
 (2)、《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4、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二)
 (2)、《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5、未按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三)
 处罚种类:罚款
 36、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一)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37、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二)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38、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三)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39、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40、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五)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4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六)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42、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七)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43、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达不到国家标准、水质未按规定检测及上报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和其委托单位未按规定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及水样送检的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第二十三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44、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规定监测和上报水质报表的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第二十四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45、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规定使用水质检测材料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第二十五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综合督查服务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投诉;对供水市场进行检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方  新
郑  凯 
初审岗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确定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初步意见和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处长、政策法规处审核。 李玉堂
杨征宇 
审核责任人 审核证据、办案程序、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政策法规处复核和主管局长审批。 周爱华 
法制复核 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贺大文 
审批责任人 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陈   刚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46、市政设施施工与养护未按规定设定标志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挖掘、堵塞、填埋、腐蚀、占压市政设施,擅自迁建、改建市政设施和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五条
 2、《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47、擅自占用、挖倔、改动、迁移市政设施和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市政设施排放污(废)水,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法律依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
第二十六条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48、未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和不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或污水处理费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七条
 2、《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种类:限期缴纳、停止排水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道路桥梁管理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投诉;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谷建兵
刘青山 
初审岗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确定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初步意见和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处长、政策法规处审核。 谷建兵
刘青山 
审核责任人 审核证据、办案程序、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政策法规处复核和主管局长审批。 徐玉柱 
法制复核 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贺大文 
审批责任人 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曹培林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49、未取得相应资格承揽城市雕塑设计或者施工业务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科技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投诉;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冯银安
吴  琦 
初审岗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确定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初步意见和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处长、政策法规处审核。 冯银安
吴  琦 
审核责任人 审核证据、办案程序、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政策法规处复核和主管局长审批。 冯银安
 
法制复核 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贺大文 
审批责任人 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张运通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三、行政强制(共3项)
 1、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的物品
 法律依据:《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强制种类:对财物的查封、扣押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处(郑州市燃气管理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投诉;对燃气市场进行检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陈战洪
常新爱
王伟 
初审岗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确定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初步意见和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处长、政策法规处审核。 陈战洪
常新爱
王伟 
审核责任人 审核证据、办案程序、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政策法规处复核和主管局长审批。 陈平怀 
法制复核 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贺大文 
审批责任人 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张运通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2、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机具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强制种类:对工具、机具扣押
3、强制撤除擅自截流取水的取水工具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强制种类:撤除取水工具。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综合督查服务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投诉;对供水市场进行检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方  新
郑  凯 
初审岗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确定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初步意见和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处长、政策法规处审核。 李玉堂
杨征宇 
审核责任人 审核证据、办案程序、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政策法规处复核和主管局长审批。 周爱华 
法制复核 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贺大文 
审批责任人 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陈  刚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四、行政征收(共3项)
 1、养犬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法律依据:《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十三条
 征收种类:行政收费
 征收标准:登记费为¥3000元/只;年度注册费为¥500元/只。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政策法规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申请;将申请和材料整理后转业务处室;制作行政收费票证。 局办事大厅
李建峰 
初审岗 审查书面材料;提出初步意见报处长审核。 王纪放 
审核责任人 审核并提出意见;呈主管局长审批。 贺大文 
审批责任人 签署收费决定 刘武军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2、燃气计量装置检定费
 法律依据:
 (1)、《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征收种类:行政收费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处(郑州市燃气管理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需检定的计量装置。 王伟 
初审岗 审查书面材料;将需检定的计量装置送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根据检定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处长审核。 常新爱 
审核责任人 审核并提出收费意见;制作检定费票证;呈主管局长审批。 陈平怀 
审批责任人 签署收费决定 张运通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3、城市供水用户注册水表检定费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征收种类:行政收费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综合督查服务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需检定的计量装置。 方  新
 
初审岗 审查书面材料;将需检定的计量装置送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根据检定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处长审核。 李玉堂
 
审核责任人 审核并提出收费意见;制作检定费票证;呈主管局长审批。 周爱华 
审批责任人 签署收费决定 陈  刚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
行政处罚(共13项):
1、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2、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3、擅自将自备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4、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5、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6、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7、擅自安装二次供水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8、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蓄水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9、修建建(构)筑物、施工作业、堆放物料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10、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阀门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11、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12、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3、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郑州市城市供水监察队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投诉;对供水市场进行检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查封、暂扣违法物品;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刘  峥
梁  涛 
初审岗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确定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初步意见和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报队长、法制机构审核。 丁向军
靳国强 
审核责任人 审核证据、办案程序、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呈主管领导审批。   宋其岭 
审批责任人 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李玉峰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郑州市客运管理处
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


 一、  行政许可(共2项)
 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112项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标志;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及书面申请等其它相关资料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综合管理科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申请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制作、送达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书(证)。 杨春
赵义 
初审岗 审查书面材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实地勘察现场;提出初步意见报科长审核。 杨春
赵义 
审核责任人 对该项许可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呈主管主任审批。 汤洁 
审批责任人 签署审批决定 刘国栋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2、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和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112项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办理条件:
 有车辆专用牌照及符合规定的各项设施,并接受行业培训具备行业运营资格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业务科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申请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制作、送达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书(证)。 王建华
乔丽萍 
初审岗 审查书面材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提出初步意见报科长审核。 王建华
乔丽萍 
审核责任人 对该项许可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呈主管主任审批。 赵  斌 
审批责任人 签署审批决定 刘静莉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二、行政处罚(共21项)
 1、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套用他人出租汽车牌照或同意他人套用自有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营运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涂改、转借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或车辆营运证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二)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伪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或车辆营运证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三)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拒载乘客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一)
 处罚种类:暂扣车辆营运证、罚款
 5、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法律依据: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
 (2)、《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二)
 (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暂扣车辆营运证、罚款
 6、超过里程计价器显示的数额收费或以多收费为目的绕道行使的
 法律依据: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十七条(一)
 (2)《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三)
 处罚种类:退还多收费、暂扣车辆营运证、罚款
 7、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的
 法律依据: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三)
 (2)《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
 处罚种类:暂扣车辆营运证、罚款
 8、车牌号码污损或不全不停止营运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五)
 处罚种类:暂扣车辆营运证、罚款
 9、出租汽车转借营运的
 法律依据: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十七条(四)、第二十二条(四)
 (2)《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六)
 处罚种类:暂扣车辆营运证、罚款
 10、市区以外的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七)
 处罚种类:暂扣车辆营运证、罚款
 11、客运出租汽车在停车场(站)待客不服从管理的
 法律依据: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十条
 (2)、《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八)
 (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暂扣车辆营运证、罚款
 1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拒绝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查阅其营运资料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二)
 处罚种类:罚款
 13、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携带客运资格证件、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和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知情不报及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的
 法律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一)、(二)、(五)、(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4、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标识的
 法律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15、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稽查队(站)、违章处理科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投诉;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检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暂扣车辆运营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出租车违章暂扣凭证。 庞建和
李磊
杨景亮
常星 
初审岗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确定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初步意见和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报队(站)长、法制机构审核。 丁一 
马亮
张建国
田明伦
 
审核责任人 审核证据、办案程序、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呈主管主任审批。 欧阳红政
于梅荣 
审批责任人 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成才旺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16、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注销、变更手续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
 处罚种类:罚款
 17、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违章案件及交通安全事故超标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一)
 处罚种类:罚款
 18、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转让其所有的营运车辆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四)、第四十三条(一)、第九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9、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规定向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费用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三)
 处罚种类:罚款
 20、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将出租汽车转让或移作他用和未按规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的
 法律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十七条(二)、(五)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综合管理科、业务科、稽查队(站)、违章处理科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投诉;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检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暂扣车辆运营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杨春
王建华 
初审岗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确定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初步意见和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科长、队(站)长、法制机构审核。 杨春 
王建华
 
审核责任人 审核证据、办案程序、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呈主管主任审批。  汤洁
 赵斌 
审批责任人 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成才旺
 刘国栋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21、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接受定期检查的
 法律依据: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
 (2)《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二)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稽查队(站)、违章处理科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投诉;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检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暂扣车辆运营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庞建和
李磊
杨景亮
常星 
初审岗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确定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初步意见和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报队(站)长、法制机构审核。 丁一 
马亮
张建国
田明伦
 
审核责任人 审核证据、办案程序、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呈主管主任审批。 欧阳红政
于梅荣 
审批责任人 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成才旺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三、行政强制(共8项)
 1、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规费或在报停期间继续营运的,吊销其车辆运营证
 法律依据:
 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强制种类:吊销车辆运营证
 2、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行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不归还或上交乘客遗失物品的,归还乘客遗失物品索要报酬的,向乘客索要额外财物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
 法律依据: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强制种类: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
 3、无车辆营运证营运的客运车辆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一)
 强制种类:暂扣车辆
 4、车辆与车辆营运证件载明的车辆资料不一致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二)
 强制种类:暂扣车辆
 5、已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通知停止营运仍继续营运的车辆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三)
 强制种类:暂扣车辆
 6、市区以外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四)
 强制种类:暂扣车辆
 7、被判处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一)
 强制种类: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8、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二)
 强制种类: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稽查队(站)、违章处理科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投诉;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检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暂扣车辆及车辆运营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庞建和
李磊
杨景亮
常星 
初审岗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确定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初步意见和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报队(站)长、法制机构审核。 丁一 
马亮
张建国
田明伦
 
审核责任人 审核证据、办案程序、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呈主管主任审批。 欧阳红政
于梅荣 
审批责任人 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成才旺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
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


 行政许可(共8项):
 1、滨河公园内铺设各种管线的审批
 法律依据:《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条件: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文件资料
 2、滨河公园内挖掘的审批
 法律依据:《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办理条件: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文件资料
 3、滨河公园内引水的审批
 法律依据:《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条件: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文件资料
 4、临时占用滨河公园人行道的审批
 法律依据:《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办理条件: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文件资料
 5、机动车、架子车、三轮车、畜力车在滨河公园禁行区段通行的审批
 法律依据:《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办理条件:提供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关资料
 6、在滨河公园内开办服务型经营活动的审批
 法律依据:《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办理条件:提供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关资料
 7、砍伐、移植滨河公园内花木等的审批
 法律依据:《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办理条件:提供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关资料
 8、临时占用滨河公园绿地的审批
 法律依据:
 《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办理条件:提供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关资料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业务管理科业务管理科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申请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将申请和材料整理后转业务处室;制作、送达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书(证)。 局办事大厅
刘晨 
初审岗 审查书面材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初步意见报科长审核。 张音慧
韩艳红 
审核责任人 对该项许可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呈主管主任审批。 郭新灵 
审批责任人 签署审批决定 王国贤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


 行政处罚(共26项):
 1、未经黄河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景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从事其它工程建设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
 2、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植被、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
 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
 3、在黄河风景区内破坏或擅自移动景区界线标志及景区内的标示牌、指路牌、警示牌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
 4、在黄河风景区内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破坏周围环境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
 5、在黄河风景区破坏景物、景观、地质遗迹及旅游、服务、公共交通等设施
 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3)《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处罚种类:罚款
 6、在黄河风景区开山取土
 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处罚种类:罚款
 7、在黄河风景区垦荒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的
 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处罚种类:罚款
 8、在黄河风景区修建坟墓
 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处罚种类:罚款
 9、在黄河风景区道路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
 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处罚种类:罚款
 10、在黄河风景区禁止烟火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焚香、使用明火的
 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3)《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处罚种类:罚款
 11、在黄河风景区焚烧垃圾、秸秆、沥青、树叶等行为的
 法律依据:
 (1)《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2)《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处罚种类:罚款
 12、在黄河风景区随地吐痰、便溺、擤鼻涕,随意倾倒排放污水、垃圾、粪便,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
 13、私带游客进入景区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
 14、进入景区的车辆未按指定的线路行驶,或乱停乱放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
 15、黄河风景区内停车场经营者拦路截车,强行为车辆提供看管停放服务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
 16、未经黄河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
 17、在黄河风景区内新建、改建大型燃煤炉灶、锅炉及其它污染景区环境的设施、设备的
 法律依据:《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
 18、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
 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十五条
 (2)《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9号)第五条
 处罚种类:罚款
 19、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9号)第六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20、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捕杀、挖采国家保护珍贵动植物的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9号)第六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罚款
 21、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名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的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9号)第八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2、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9号)第八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3、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9号)第八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4、污染或者破坏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妨碍景观的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9号)第九条
 处罚种类:罚款
 25、毁损风景名胜区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的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9号)第十条
 处罚种类:罚款
 26、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
 法律依据:
 (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9号)第十一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责任表:
承办机构: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执法大队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受理投诉;对风景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李红利
于辉东
王虎
王福增
倪彤宇 
初审岗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确定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根据违法事实、证据提出初步意见和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报队长、法制机构审核。 徐惠生
刘永宏
李红利
于辉东
王虎
王福增 
审核责任人 审核证据、办案程序、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呈主管主任审批。 黄明利
  
审批责任人 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陈平山 
 注:执法责任表中“执法责任人”随单位机构变动而作相应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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