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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1-17 17:57:11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1、检索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我局根据规定按照提供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 元。
2、复制费。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 元;A3 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
元;A3纸每页 元。
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 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 元。
光盘:每张 元。
3、邮寄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67178037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附件:1、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郑州市市政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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